沧州市符合条件者可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来源: 沧州日报  申萍
2025-01-02 11: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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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通知》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往购房者需要先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新政策实施后,除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的自筹资金,剩余部分资金可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新政策是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进一步优化,不仅可以有效解决购房者资金缺口,减轻购房首付款压力,而且有利于推动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申请人办理“直付”业务需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市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已签订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选择“住房公积金直付+自筹资金”的购房首付款组合付款方式。缴存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直付购房首付款,夫妻双方合计提取的额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金额。

  申请人提取公积金的办理手续方便且快捷。具体流程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核验购房者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可用余额,与购房者确定住房公积金直付额度和自筹资金额度;购房者支付购房首付款自筹资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交住建部门备案;购房者携带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自筹资金发票到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分中心)对购房者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付金额划转至合同约定的房屋开发企业银行账户。

  此外,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后解除购房合同的,自注销合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配合开发企业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付款原路退回市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市公积金中心计入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建部门对开发企业退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资金及时予以审批。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享受直付首付款的惠民政策后,并不影响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办理。申请人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再重新受理直付业务。(记者 申萍 通讯员 张曙光)

关键词
公积金,首付,购房,惠民
责任编辑: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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