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来源: 沧州日报  屈鹏
2026-01-07 17: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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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个人缴纳的: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户计收,计收标准为每月每户3元。由单位缴纳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为每月每人1.5元;初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按上年末在册教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为每月每人1.5元;高中、大中专院校按上年末在籍学生数计收,计收标准为每月每人0.5元。

  由经营者缴纳的:三级甲等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计收,计收标准为每月每张6元;其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计收,计收标准为每月每张3元;诊所类(不含医疗垃圾)实行定额计收,计收标准为每月每个6元。旅店、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计收标准为每月每张3元。商场(含家具、家电卖场)、商城、购物中心、大型超市(含以场地、柜台出租形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按实有从业人数计收,计收标准为每月每人2元(由管理者或经营者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各类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或门店计收,计收标准为每月每摊位5元(由市场管理者或经营者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其他行业的室内经营性门店(场所)按营业面积计收,计收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室内餐饮业按餐桌桌位数计收,计收标准为2-7人桌每月每桌3元,8人桌以上每月每桌5元。交通运输业按车辆计收,计收标准为中、小型客车(不含出租车)每月每辆3元,大型客车每月每辆5元;市内公交车每月每辆5元。

  《办法》明确,运河区、新华区、沧州经济开发区、沧州高新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商业网点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办法》还明确,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凭有效证件);各类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来源:沧州日报 记者 屈鹏)

关键词
生活垃圾,征收标准,处理费
责任编辑: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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