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不得挪用70%以上归业主
来源: 沧州日报  郭玉培 谢颖颖
2025-10-27 11: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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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沧州市住宅小区的“公共钱包”迎来规范化管理:明确小区广告收益、公共停车泊位收入、场地租赁费等公共收益,这些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根据《沧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公用设施设备)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小区出入口、道闸、电梯、楼宇外墙等处的广告收入,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的停车费,还有小区里设置快递柜、自助售货机的租金,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性公共配套用房(如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经营性便利店、健身馆)的运营收入等,扣除合理成本后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物业服务企业需为公共收益单独开户记账,严禁与物业其他账户混用,其可收取的合理成本(含税费、能耗、人工等)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30%,剩下不低于70%的部分归业主共有,且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也可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使用和分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形成共同决定。值得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企业不能以业主欠交物业费、水电公摊费为由,拒绝移交公共收益。

  《规定》还明确要求,物业或业委会在签订经营合同后7日内必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每年1月和7月至少两次公布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每次公示不少于一个月,确保公开透明。对拒不整改、涉嫌违法的,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审计。

  据市住建局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主任郭勇介绍,出台此《规定》旨在推动物业服务阳光化、规范化,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下一步,市住建局将加强监督检查,让小区每一分公共收益都用在明处、惠及民生。

关键词
公共收益,物业服务,规范化
责任编辑: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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